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11967********,藏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俄某某在其寄住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2-2号406室的被害人阮某某家中,窃取被害人阮某某放在该处小冰箱内价值人民币24075元的冬虫夏草,后将其中94只冬虫夏草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卖给证人马某某。
2020年11月25日早上,被告人俄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长途汽车站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被盗冬虫夏草现已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阮陈金,被害人阮陈金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俄某某。被告人俄某某销赃所得人民币180元已由公安机关退还证人马占军。
归案后,被告人俄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冬虫夏草等物证;
2.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俄某某的辨认笔录;
6.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7.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人员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斌
检察官助理:武 讲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俄某某现羁押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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