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巴里坤垦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82********,哈萨克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一牧场**路**号,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一牧场**小区**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0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巴里坤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巴里坤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里坤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仍酒后驾驶摩托车从巴里坤县**街行驶至**省道客运站。经鉴定,被告人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6mg/100mL。
被告人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在巴里坤县**前路段被巴里坤县交通大队民警抓获。
2.2019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俄某某步行经过巴里坤县**新区**度假村时,发现假村内栅栏的铁柱上栓了一只绵羊,便将绵羊牵走以人民币700元卖给努某某。经鉴定,涉案绵羊价值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俄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红星派出所民警传唤至派出所。
涉案绵羊未起获,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释放证明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打印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2.证人证言:证人努某某、娃某某、郑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书等;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俄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俄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合并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文彦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俄某某现羁押于第十三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