壤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壤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01999********,藏族,文盲,户籍同住所地为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上杜柯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壤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01997********,藏族,文盲,户籍同住所地为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上杜柯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壤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确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01998********,藏族,文盲,户籍同住所地为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上杜柯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壤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壤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某某、贡某某、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6日晚,被告人俄某某、贡某某看见壤塘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办公楼前停放有一辆摩托车无人看管,两人便达成盗窃该摩托车的共识,之后二人购买一把剪刀后返回壤塘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院坝内,用剪刀剪断点火线后将该摩托车盗走。(经壤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于2020年9月2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700元)
2.2020年9月27日晚,被告人俄某某、贡某某、确某某到青海省班玛县玩耍,在班玛县赛来塘镇环城东路黑八台球室和民贸西路索南客栈门前分别发现一辆豪爵摩托车,三人随即达成盗窃摩托车的共识,在班玛县城购买一把手钳并闲耍至深夜,先后返回黑八台球室及民贸西路索南客栈门前用手钳将两辆摩托车盗走。之后,俄某某开着自己的长安牌奔奔车,贡某某、确某某分别骑一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连夜赶至壤塘县上杜柯乡,次日确某某联系买主将该两辆摩托车销赃,其中一辆摩托车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上杜柯乡**村村民阿某某,另外一辆摩托车以3100元的价格卖给上杜柯乡**村让某某,贡某某和俄某某各分赃1660元,确某某分赃2080元。(经青海省果洛州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两辆摩托车于2020年9月28日的价格为8266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俄某某、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确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让某某、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拉某某、旺某某、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俄某某、贡某某、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辨认、指认、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俄某某、贡某某、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贡某某、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壤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波
检察官助理:魏梦雨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壤塘县**乡家中,
被告人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壤塘县**乡家中,被告人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壤塘县**乡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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