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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俄底色日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俄底色日,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住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底色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以被告人俄底色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1日凉山州检察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8日俄某某 (于2015年死亡)、被告人俄底色日同被害人毛某某等人因纠纷毛某某将俄底色日杀伤后逃跑, 同日被告人俄底色日被送往医院救治。

2008年8月25日俄某某、被告人俄底色日在西昌市**路附近遇见被害人毛某某,二人因要求毛某某赔偿医药费再次发生争执, 俄某某摸出刀,毛某某便逃跑, 俄某某、俄底色日追赶毛某某,毛某某从滨河路河堤跳到河坝中,俄底色日、俄某某也跟着跳下河坝继续追赶毛某某,俄底色日、俄某某边追赶毛某某边用石头扔打毛某某,毛某某为躲避追打跳入河坝中,因水大欲爬上岸,俄底色日、俄某某继续用石头打击毛某某,致使毛某某无法上岸,随后毛某某被河水冲走死亡。经鉴定毛某某系溺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底色日伙同他人采用追赶和用石击打被害人的方式,致被害人无法上岸而溺水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底色日系共同故意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毛某某存在明显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俄底色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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