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俄地子鬼,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78********,彝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巷内南侧平房区。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黑鬼,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2********,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巷内南侧平房区。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俄地子鬼伙同被告人李某黑鬼多次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由被告人俄地子鬼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某黑鬼负责望风,共计实施盗窃23起,涉案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070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 月4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吴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窃现金3000余元。
2、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到达拉特旗**镇**村孔某某家盗窃, 未取得财物。
3、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陈某某家中盗窃黑色OPP0 R9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价值383元。
4、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乌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200余元。
5、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岑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300余元。
6、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温某某家中盗窃红色OPPO A5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价值417元。
7、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王某甲家院子里停放的一辆白色小轿车内盗窃现金100余元。
8、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到达拉特旗**镇**村**社张某甲家中盗窃, 被告人俄地子鬼推家门没有推开,未取得财物。
9、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社刘某某家中盗窃VIVO牌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价值300元。
10、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社牛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00余元。
11、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到达拉特旗**镇**村**社郝某甲家盗窃,因被害人发现,未取得财物。
12、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社屈某某家中盗窃香烟8盒,经价格认证,价值144元。
13、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苏木**村武某某家院内盗窃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证,价值300元。
14、2020 年5月10 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到达拉特旗**苏木**村郝某乙家盗窃, 因被害人发现,未取得财物。
15、2020年5 月10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到达拉特旗**苏木**村吕某某家盗窃,未取得财物。
16、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苏木**村**社王某乙家中盗窃现金23000元整。
17、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苏木**村王某丙家中盗窃OPPO R15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价值767元。
18、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李某某家院内盗窃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证,价值950元。
19、2020 年5月18 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张某乙超市内盗窃现金4000余元及一条软盒云烟,经价格认证,价值230元。
20、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冯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800元整。
21、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张某丙家院内盗窃踏板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证,价值850元。
22、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在达拉特旗**镇**村史某某家中盗窃罗西尼手表一块,经价格认证,价值667元。
23、2020年5 月21日凌晨, 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二人以溜门入室的方式侵入到达拉特旗**苏木**村杜某某家中,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害人发觉惊走,未取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归案后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宏
检察官助理:李琴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俄地子鬼、李某黑鬼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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