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82********,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汪茂婷: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7时许,被告人便某某步行至武某某浆洗街27号美年体检中心门口,摸了被害人钟某某的腰部,双方发生口角,钟某某拿出手机拍摄取证,便某某意图抢走手机,后发现钟某某的母亲尹某某也在使用手机拍摄就抢走了尹某某的华为荣耀手机,并推倒钟某某,抢走了钟某某在打斗中掉在地上的一部华为P30pro手机,殴打了尹某某后逃走。当日13时许,便某某将抢到的两部手机交至浆洗街派出所,并谎称是自己捡到的。2020年6月10日23时许,民警在武某某通祠路彩虹桥小花园附近抓获了便某某。经鉴定,两部手机共价值2350元人民币。被害人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便某某因偶发矛盾纠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便某某系初犯、偶犯,主动退还赃物,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敏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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