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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缪文翰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侯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9********,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南通市崇川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被告人侯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1月19日被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处罚款四百元;因赌博,于2012年2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处罚款二百元;因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海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文翰,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部负责人,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如东县**镇**路**号)。被告人缪文翰曾因嫖娼,于2005年3月8日被江苏省海安县公安局警告并处罚款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5日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9日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赌博,于2012年2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处罚款二百元;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部负责人,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如东县**镇***路**号)。被告人袁明因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海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缪文翰、袁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8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某、缪文翰、袁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江某某、姜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侯某的辨护律师袁某某、陈某甲、被告人缪文翰的辩护人张某甲、冯某某、被告人袁明的辩护人季某某以及被害人江某某、姜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自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0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侯某伙同缪文翰、袁明从事个人放贷业务,放贷时要求被害人提供假房产证以做抵押,制造银行流水后当扣利息,放贷期间或通过人为制造违约、或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安排他人以贷还贷来恶意垒高债务、或以假房产证威胁、借助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七起。其中被告人侯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74000元,被告人缪文翰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86500元,被告人袁明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90500元。分述如下:

1.2016年1月,被害人江某某通过沈某某介绍向被告人侯某借款,被害人江某某按要求以假房产证办理借款手续,被告人侯某放贷人民币300000元,月息人民币20000元,当扣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江某某实得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后被害人江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侯某、缪文翰、袁明多次到被害人江某某住处催要,后被告人侯某至公安机关报案称江某某使用假房产证诈骗,被害人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迫还款人民币320000元。被告人侯某、缪文翰敲诈得款人民币40000元。

2.2016年4月,被害人姜某某通过沈某某介绍向被告人侯某借款,被害人姜某某按要求提供假房产证通过被告人袁明办理借款手续,被告人侯某放贷人民币250000元,约定月息15%,当扣人民币37500元,被害人姜某某实得本金人民币212500元。后被害人姜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侯某等人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人侯某让被告人袁明至公安机关报案称姜某某使用假房产证诈骗,被害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迫还清全款。被告人侯某、袁明敲诈得款人民币37500元。

3.2017年7月13日,杨某甲请被害人倪某某帮忙从被告人侯某、缪文翰处借款人民币180000元,约定月息15%(一天900元),当扣人民币27000元,被害人倪某某实得本金人民币153000元。同年10月,被告人缪文翰以公司有规定月息需一次性付清为由变更利息付款方式,经杨某甲与被告人缪文翰协商后,由被害人倪某某按缪文翰的要求制作假房产证,于2019年10月27日从侯某、缪文翰、袁明处再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来支付前期借款利息,约定月息15%(月付),当扣人民币15000元。一个月到期时,被告人缪文翰人为制造违约,将倪某某向袁明还息的资金扣下,导致两笔借款均逾期产生大额罚息而无力偿还。被告人侯某又让缪文翰带倪某某从徐某某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实际由侯某出资),当扣利息人民币12000元,余款加上被害人倪某某从陈某乙处的借款,共支付利息、罚金计人民币83000元,被害人倪某某被恶意垒高债务后无力偿还。后被告人侯某让被告人袁明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倪某某家人被迫和被告人侯某协商,支付人民币110000元后债务两清。其间,被害人倪某某另向徐某某还款人民币60000元(该款由徐某某全部转给被告人侯某)。被告人侯某、缪文翰、袁明敲诈得款计人民币138000元。

4.2015年11月以来,被害人王某甲因赌债陆续向被告人侯某处借款本息计人民币450000元。王某甲提出被告人侯某再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时,被告人侯某提出让被害人王某甲办理假房产证从陆某某(另案处理)借款,并将人民币450000元债务通过转单平账的方式转给陆某某,被害人王某甲写下欠条计人民币570000元,后王某甲无力偿还。2016年7月,被告人侯某和陆某某多次到被害人王某甲父母位于**花苑的住处讨要债务,让被告人缪文翰等人日夜住在王某甲家中达7日之久,滋扰王某甲父母的生活。王某甲父亲王某乙被迫同意先归还人民币300000元给陆某某,陆某某得款后转给被告人侯某人民币140000元。2017年4月,陆某某再次向王某甲索要人民币270000元,双方至公安机关协商,陆某某以王某甲使用假房产证诈骗为由,迫使王某乙同意先还款人民币100000元后,剩余人民币170000元分期偿还,其后被害人王某甲又陆续还款人民币120000元,陆某某得款后共转给被告人侯某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侯某、缪文翰敲诈得款计人民币340000元。

5.2016年以来,被害人杨某乙因赌债陆续向被告人侯某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侯某唆使被害人杨某乙办理假房产证以做抵押向张某乙借款人民币80000元(实际由侯某出资),被告人侯某从中分得人民币20000元,当扣利息人民币3500元。被害人杨某乙被恶意垒高债务后无力偿还。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侯某让张某乙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杨某乙使用假房产证诈骗,被害人杨某乙受到刑事追究,其家人代为向张某乙偿还人民币80000元(该款由张某乙全部转给被告人侯某)。其间,被告人缪文翰带人至杨某乙家中讨债,与杨某乙父亲张某丙发生争执,并在家门口墙上喷涂油漆。被告人侯某、缪文翰敲诈得款计人民币103500元。

6.2016年以来,被害人顾某甲因赌债陆续向被告人侯某借款本息计人民币500000元,其间侯某要求被害人顾某甲制作假房产证以做抵押。被告人侯某、缪文翰多次至被害人顾某甲家中讨债,被害人顾某甲家人经协商后还款人民币2850000元。被告人侯某让被告人袁明和顾某甲联系并讨要余款,后指使被告人袁明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顾某甲及其妻子,冻结银行卡,迫使顾某甲母亲与侯某协商,支付180000元后债务两清。被告人侯某、缪文翰、袁明敲诈得款计人民币465000元。

7.2016初,被害人顾某乙因赌债陆续向被告人侯某借款,被告人侯某让顾某乙于2016年4月28日向袁明书写人民币77600元的借条,于2016年6月1日向袁明书写48000元的借条,于6月15日书写100000元的借条,其间还让被害人顾某乙制作假房产证以做抵押。2016年6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袁明带人将被害人顾某乙从海门带到南通,按侯某要求,让被害人顾某乙拿5万元后于凌晨1时45分许才得以离开。被告人侯某、袁明敲诈得款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接受的被害人江某某等人提交的收条、银行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丁、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缪文翰、袁明的供述;

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缪文翰、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缪文翰、袁明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被告人侯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缪文翰、袁明为重要固定成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共同故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该犯罪集团中,被告人侯某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缪文翰系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缪文翰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缪文翰、袁明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红宇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袁明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缪文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肆册。

3.冻结江苏胤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251215.72元(2019年11月6日查询),扣押现金人民币6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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