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一部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暂住本市**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个体水果批发。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姑苏区**场**号,无业。
上列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为非法牟利,先后在本市德合水果批发市场内、本市劳动路燃气公司附近、本市平海路附近、相城无锡交界附近、本市弘德隆水果市场等地,纠集高某甲、高某乙、郑某某等数十名赌客,以玩筒子二八杠等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庄风。
2019年5月2日晚,被告人焦某某招揽赌客陈某某、王某甲、陶某某、王某乙等人至侯某某开设于本市劳动路燃气公司附近的赌场内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材料、案发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刘某某、史某某、高某甲、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焦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且侯某某系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焦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丹
2019年9月27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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