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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金财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侯金财,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5********,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址及户籍在霞浦县**镇**村**坎**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分别于1989年5月、1992年6月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85年2月24日、1996年5月1日、2006年12月5日、2009年5月27日、2012年1月4日、2014年8月8日、2017年6月19日分别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年十个月、八个月、十个月、二年三个月、七个月、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8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金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金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l1月24日4时许,被告人侯金财至霞浦县**街道****号房,趁侧门钥匙未拔之机进入该房一楼厨房,将桌面上的两串电动车钥匙拿走。被告人侯金财先将被害人宋某甲停放该房门前的一辆比德文牌电动车启动盗走,该车坐垫下有钱包、医保卡等物。而后,被告人侯金财又返回现场,将被害人宋某乙停放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藏匿于霞浦县**局的停车棚内,并将该车坐垫下的钱包、医保卡等物丢弃。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侯金财主动将该两辆电动车返还至****号房前。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比德文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8元,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48元。

2019年1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侯金财在霞浦县****阁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动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榕城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陈述。

4、被告人侯金财供述和辩解。

5、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金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金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金财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金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金财案发后主动退赃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侯金财另因多次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予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金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宗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侯金财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贰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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