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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081号

被告人侯某朋,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安徽省**研究院**,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街道**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朋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侯某朋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号,以**网盘(服务器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为载体,在暗网上出售公民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上万条,后被抓获归案,并从其家中起获涉案电脑,其中存储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达800余万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硬盘等物;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硬盘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朋为谋私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佳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电脑主机1台、硬盘1个、手机3部。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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