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候玉芹,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曾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后经新沂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连同前罪没的执行完毕的刑罚六个月和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逮捕,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曾犯盗窃罪、重婚罪,于1997年3月11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又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逮捕,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候玉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9月,被告人候玉芹与谢某某、孙某某采取交叉作案的方式,由谢某某、孙某某先行搭讪套取被害人家庭信息后告知被告人候玉芹,被告人候玉芹借助该信息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消灾为名,让被害人交出财物由其保管并向前走不准回头,被告人候玉芹等人趁机离开,截止目前为止,共查实诈骗数额共计23000余元,其中谢某某参与诈骗数额为18000余元。
1.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候玉芹与谢某某在邳州市占城镇占城街骗取张某某黄金耳环一副,现金10600元,老年手机一部。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金耳环价格为人民币3470元,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0元。
2.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候玉芹与谢某某在邳州市炮车镇红卫村附近骗取田某某黄金耳环一副、现金70余元。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金耳环的价格为人民币1705元。
3.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候玉芹与同案犯孙某某在邳州市运平路小学附近骗取石某某黄金耳环一副,现金几十元。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金耳环的价格为人民币1660元。
4.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候玉芹与谢某某在邳州市新河镇街南鱼塘边骗取姜某某黄金耳环一副、银手镯一个、银戒指一个、现金几十元。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金耳环的价格为人民币2352元,银手镯价格为人民币389元,银戒指价格为人民币32元。
5.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候玉芹与同案犯孙某某(另案处理)在邳州市赵墩镇西大桥大堰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黄金耳环一副,现金1370余元。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金耳环的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候玉芹、谢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某某退赃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周某某、田某某、石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候玉芹、谢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玉芹、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玉芹、谢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玉芹、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候玉芹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97页,证据材料6页,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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