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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侯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组**,2017年10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7月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D区17楼东区24床看护被害人田某乙期间,趁田某乙操作手机购物时,偷看到田某乙的支付密码,于2019年1月20日22时许,趁田某乙熟睡时盗取田某乙手机,通过田某乙手机云闪付APP转账及微信转账方式将田某乙手机里的钱款转至其手机微信及银行卡,共盗走53260元。经讯问,被告人侯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获赃款已全部挥霍。被告人侯某在本院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其家属将所盗赃款予以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提供的个人账户交易信息、侦查机关调取相关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乙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陈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田某乙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被害人田某乙账号被转账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当护工照料病人期间,盗窃病人手机和支付密码,通过手机云闪付APP转账及微信转账方式盗取钱款53260元,属其他严重情节,后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其母替其退赔所盗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梅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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