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系普安县**中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路**,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4日、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1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自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8日、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5日)。被告人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底至2019年3月,被告人侯某甲的兄长侯某乙陆续从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器活塞筒、无缝圆管、射钉器原装限位销、瞄准器、射钉等枪支配件,并将所购买的枪支配件摆放于普安县**乡**路**其老家的烤房上,后被告人侯某甲发现该批枪支配件,遂使用电焊机、切割机等工具将枪支配件组装成一把枪支,并藏于普安县**乡**路**的家中。

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案发后,侯某甲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及组装枪支的工具电焊机、切割机的照片;2、书证:包括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包括证人侯某乙、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1份;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组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侯某甲系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侯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江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普安县**乡**路**,联系电话1828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