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侯某甲,曾用名侯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96********,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市,住河南省新乡市**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侯某甲谎称投资“游戏商人”项目可以赚钱,骗得被害人丁某乙及肖某某的信任,共计骗得两被害人人民币197148元。被告人侯某甲将骗得被害人丁某乙及肖某某的资金用于了网络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被告人侯某甲因沉迷网络赌博无力偿还赌债,便想骗取他人资金继续赌博翻本来偿还赌债。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侯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到以前在长沙工作时认识的被害人丁某乙,向其谎称有一款名为“游戏商人”的项目可以与其合伙赚钱,约定由被害人丁某乙每天出资10万元给被告人侯某甲操作,赚的钱二人平分,并向被害人丁某乙承诺如果项目亏本,由自己出钱赔偿给被害人丁某乙,且答应到被害人丁某乙家中进行操作。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侯某甲来到被害人丁某乙位于桃江县***镇***村的家中。2020年3月26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侯某甲多次以“游戏商人”需要启动资金为由要被害人丁某乙投入资金,被害人丁某乙先后十次通过自己的兴业银行卡向被告人侯某甲招商银行卡转款共计人民币52.5万元。被告人侯某甲在进行网络赌博之后,如果赢钱了就将被害人丁某乙的本金退回并与其平分赌博赢来的钱,被告人侯某甲先后向被害人丁某乙转款人民币41.495万元。2020年4月3日,被告人侯某甲因无钱还给被害人丁某乙,便趁机从被害人丁某乙家后门逃跑至北京,在路上将自己的手机号码设置为空号。至此,被告人侯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丁某乙现金人民币99648元。
2.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侯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害人肖某某,并谎称要与被害人肖某某合伙投资游戏商人项目,约定由被害人肖某某每天出资10万元,赚取的钱二人平分,本金每天退还,被告人侯某甲到被害人肖某某位于江西省井冈山**镇的家中进行操作。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侯某甲到达江西省井冈山**镇。2020年4月23日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侯某甲先后两次以“游戏商人”需要启动资金为由要被害人肖某某投入资金,被害人肖某某第一次给被告人侯某甲现金人民币99100元,被告人侯某甲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被害人肖某某。第二次被害人肖某某通过其朋友单某某的支付宝给被告人侯某甲账户汇入人民币2万元,通过单某某江西农信银行账户转给被告人侯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侯某甲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被害人肖某某。被告人侯某甲进行网络赌博后,第一次赌博赢钱后还给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01600元。至此,被告人侯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97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甲于2020年5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乙、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文某某、丁某甲、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物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卡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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