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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桂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29日至9月29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7日至8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甲在桂阳县**镇**村被害人侯某丙家门前盗走侯某丙一辆男式摩托车。侯某甲先将该车交给王某甲担保先前的500元借款,后又将该摩托车交给王某乙担保先前的700元借款。后侯某丙的老表罗某某从王某乙处将该摩托车找回,但停放在其家楼下时又丢失了。

2.201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侯某甲在桂阳县城老物价局内被害人曹某某租赁的仓库盗走一辆红色摩托车。侯某甲先将该摩托车以1200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甲,后又将该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刘某某经营的“永发寄卖行”。2019年4月15日,民警从刘某某处追回了该摩托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曹某某。经认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80元。

3.201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侯某甲在桂阳县城欧阳海大道“罗记车行“门面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一辆男式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7月9日,民警从刘某某处追回了该摩托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罗某某。经认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侯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盗车辆2台;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入户机动车信息、发票复印件、车辆转让协议、销售出售单、抵押合同及照片、价格认定书、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登记表、刘某某的起诉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侯某乙、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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