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侯某甲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荔浦市**镇**村**屯“**岭”秦某某家的林木。2020年3月9日,侯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侯某乙一同对所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之后,将林木销售给荔浦市**镇**厂的陆某某,获利8185元。经鉴定,侯某甲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8.03立方米。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侯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侯某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调查意见书、罚没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侯某乙、陆某某、莫某某、侯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都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壹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