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岚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住兴县**乡**村,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侯某甲驾驶晋A****Z号小型面包车,沿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岚县吸百里村口路段,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张某某于9月23日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认定侯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9年10月21日,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与侯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且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3.证人侯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侯某甲积极救治伤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侯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慧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侯审,住山西省兴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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