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侯某甲在赤城县雕鹗镇雕鹗村王成门市部门口遇到被害人柯某某,因之前柯某某与侯某乙(侯某甲之子)玩牌打架之事,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打斗,打斗过程中侯某甲用自己的拐棍将柯某某左小腿打伤,经赤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柯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谅解书、民事和解协议书;
2.证人李某某、韩某某、郭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赤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犯罪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桂亮
附:
1.被告人侯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72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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