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8时许,被告人侯某甲与本村村民侯某乙因琐事在本村村西侯修全家北田地里发生殴斗。被告人侯某甲殴打侯某乙左眼部位一拳,致使侯某乙左眼眉弓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侯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侯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侯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侯某乙陈述,证人吴某某、张某某、侯某某3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金秋
代理检察员: 王 萌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28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51页。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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