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0时30分左右,被害人侯某乙在自家附近酒后不当言语引发了与被告人侯某甲之间的撕扯殴打,侯某甲甩了侯某乙几个耳光,随后侯某乙踉跄倒下。经司法鉴定,侯某乙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侯某甲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现场处置登记表、告知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以及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2.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上蔡县公安局鉴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书以及分析说明、会诊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