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龙海镇**村**组**号,个体户,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经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2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侯某甲与李某、刘某凤、侯某乙(已判决)等人在安仁县城关镇五一南路万丰大夏酷派KTV“难忘今宵”包厢唱歌。侯某乙与同在KTV唱歌的刘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和李某杰等人发生口角。李某杰用敲碎的啤酒瓶子朝侯某乙的脖子处戳了一下。侯某乙则打电话纠集阳某杰(已判决)和陈某某(已判决)等人来到KTV楼下。刘某某指示何某某、李某杰、肖某龙等人追打侯某乙,侯某乙逃至KTV楼下。侯某乙开车往安仁县利必城方向逃跑,刘某某与何某某等人拿着钢管去追侯某乙,阳某杰、陈某某等人便拿出砍刀、鱼竿等工具去与刘某某、何某某等人打了起来,侯某甲跟随在后,踢了刘某某一脚。致刘某某的双手、双脚、背部受伤。随后,与刘某某同在KTV唱歌的被害人万某某等人也来到案发现场与刘某某一起殴打阳志杰等三人。双方在殴打中,何某某、万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何某某、万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钓鱼杆1根,砍柴刀2把;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乙、陈某某、阳某杰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安公物鉴(法病)字(2018)1号、2号、3号鉴定书;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酷派KTV监控视频光盘、五一南路酷派KTV路段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责任。侯某甲与侯某乙等人形成了以侯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共同犯罪中,侯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翠芳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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