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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5********,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内**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9月15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甲酒后滋事,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大石窝派出所民警蔡某某陈某某、辅警刘某某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内**号侯某甲家中进行处置,被告人侯某甲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手机打民警,在侯某甲欲扔水壶打民警时,陈某某上前阻止,侯某甲陈某某手指,造成陈某某左手软组织损伤。3月19日0时30分,民警强制传唤被告人侯某甲至大石窝派出所工作,侯某甲在派出所候问期间仍对值班民警辱骂、踢踹。经鉴定,民警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侯某甲于2020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乙等人证言;3.书证:人民警察证;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通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杲阳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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