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21时32分许,侯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L3****的小型轿车,沿上蔡县**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上蔡县**镇**村路口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在上蔡县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场所由法医门诊护士抽取侯某甲静脉血样,2020年10月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侯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侯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66mg/100ml。侯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侯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洪波
检察官助理:刘永飞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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