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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54号

被告人侯某甲,曾用名候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庄,工作单位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7653****。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时19分许,被告人侯某甲饮酒后驾驶粤E2****号牌小型汽车搭载朋友张某某、江某某,途经水观高速、机荷高速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城广场地铁站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驾车冲卡,企图逃避检查,随即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侯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5.2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抽血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轨迹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江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7653****。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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