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侯某甲,曾用名侯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省**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3时许,侯某甲酒后驾驶无牌(套牌号码鲁******)小型轿车沿单县至**庄**村**路自南向北行驶,与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单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侯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2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4.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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