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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侯某甲驾驶冀EZ3***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岸交叉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霍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霍某某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侯某甲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侯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2日,侯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诊断证明书、非党员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侯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宏峰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750337****。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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