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1005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号。被告人侯某甲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4时24分许,被告人侯某甲无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的小型轿车,沿省道422临泉段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84.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可可
检察官助理 闫军会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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