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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街。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7时许,被告人侯某甲驾驶粤AP****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黄埔区华坑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信华路出华坑路东515米时,因打算超车前方拖挂大货车,突然变道至左侧对向车道,导致粤AP****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左侧车头与对向车道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的被害人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倒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侯某甲停车并拨打110报警。2019年11月10日,被害人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其损伤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经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侯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甲向被害人胡某某的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2020年1月3日,被告人侯某甲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2.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书证; 4.《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516****。保证人侯某乙,联系电话1892506****。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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