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甲醉酒、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莱州市柞村大街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莱州市**镇**村**处,与前方头东尾西停放在路面上装卸货物的盛某某驾驶的一辆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被告人侯某甲及乘车人侯某乙伤,后侯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侯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侯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l00ml血液。经认,定被告人侯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甲为逃避法律责任,隐瞒其驾驶员身份,自称为三轮摩托车的乘车人,否认自己是事故车辆驾驶人,后承认了自己驾车肇事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丽君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侯审于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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