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安置房**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6时11分许,被告人侯某甲驾驶闽D*****号小型货车,由永泰县梧桐镇往嵩口镇方向行驶,途经355国道95km+400m处路段时,碰撞道路右侧的被害人张某甲,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当场死亡。
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侯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颈椎骨折致颈髓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甲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侯某甲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条、谅解书、民事协议书、货物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侯某乙、张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风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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