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宣化区**乡**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侯某甲驾驶“冀GG****”号哈佛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宣化区侯家庙村北路段向东转弯时,遇于某某驾驶“冀GC****”号(挪用号牌,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双方车辆前部相撞,造成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某甲拨打120积极救治伤者,并叫来其妹顶替司机后于次日主动自首,于全胜经抢救无效于7月31日死亡,经鉴定系因较大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侯丙利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于全胜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强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身份证、证明、委托书等,医院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申请表、火化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尸检报告,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车辆照片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找人顶替、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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