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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9********,安徽省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委会**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侯某甲驾驶其同事侯某乙自天津**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津A****2号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津沽公路第一条机动车道以每小时80公里的速度由东向西行驶至津沽公路24.5公里处博雅花园门前时,遇行人梅某某在人行横道西侧由北向南横过津沽公路,被告人侯某甲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碰撞梅某某身体,造成梅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侯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梅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甲赔偿被害人梅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为天津**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5000元,取得该公司及侯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雪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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