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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侯某乙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2019年4月9日因参与赌博被曲阳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9年11月27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因在侦查期间发现重要罪行,2020年3月2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4月24日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侯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4日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4月28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次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侯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4日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4月2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7月29日重报,并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补充移送被告人侯某乙、侯某丙。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通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侯某甲为首,被告人侯某乙、侯某丙参与的恶势力。

一、聚众斗殴罪

2008年夏天,被告人侯某甲在自己家中开设赌局,其邻居侯某雷参与赌博,向侯某甲借款1万余元。2008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侯某甲与邻居侯某雷因借款一事在本村侯某谦家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各自回家。后被告人侯某甲让其次子被告人侯某乙通知其长子被告人侯某丙回家,称侯某雷要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告人侯某乙、侯某丙纠集数十人到其家中,并纠集多人手持砍刀、镐柄找到侯某雷家,欲对侯某雷进行殴打,被人拦住,后将侯某雷家东房的门窗玻璃砸毁,期间侯某丙鼻部受伤。被告人侯某甲让在其家中的人等待,侯某雷打电话叫战友王某到其家中,二人商量纠集人员找侯某甲父子讨要说法。王某打电话给同村王某伟,让其找人到侯某雷家帮忙,后王某伟叫上同村的韩某强等人租用张某连的五菱面包车来到侯某雷家附近,见侯某甲家门口有人,王某伟以为是侯某雷家,便和韩某强等人下车,被告人侯某甲一方见状就叫喊院内人员持棍棒、起粪叉等器械对王某伟进行殴打,并打砸面包车的门窗玻璃,张某连驾车驶离现场,王某伟被打伤头面部,并被扣留在被告人侯某甲家中,后侯某甲报警,王某伟被出警民警带离。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侯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1、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侯某丙在曲阳县京赞路*段与本村侯某龙因会车发生争吵,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侯某乙、其堂兄侯某亮(现在逃)等人赶到现场,被告人侯某丙手持砍刀、侯某亮手持斧子伙同被告人侯某乙追打侯某龙,当追上侯某龙后,被告人侯某乙将侯某龙按倒在地,用砖头将侯某龙头部砸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2、2012年7月份,曲阳县*镇*村刘某伟向被告人侯某甲借款12万元。2013年6、7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侯某甲带领被告人侯某乙等人到刘某伟家索债,因刘某伟无力偿还,其父刘某区到场劝说并承诺如果刘某伟不还钱由其偿还,后刘某伟躲债离家出走。2014年冬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侯某甲带领被告人侯某乙等人强行叫开刘某区家大门,并对其辱骂、要挟,让刘某区替其子刘某伟还债,如不还钱就住在刘某区家。因刘某区无钱偿还,被告人侯某甲让被告人侯某乙给其抱来被子,强行与刘某区夫妻一同睡在炕上,直至次日16时许被告人侯某甲才离开。期间,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丙、侯某乙多次带领他人到刘某区家中索债,并对其辱骂、威胁,严重影响刘某区的生活,后刘某区迫于无奈于2017年1月凑齐12万元还给侯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三、非法拘禁罪

1、2014年至2016年,曲阳县*乡*村周某会向被告人侯某甲借款20万元左右,无力偿还。2018年3月5日16时许,周某会到曲阳县*中学找其女儿,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等人在学校门口将周某会截住并殴打,后强行将其带到*村被告人侯某甲家中。被告人侯某甲对周某会进行殴打、辱骂,被告人侯某乙持镐柄对周某会进行殴打并将其扣留至当日22时许。后被告人侯某乙将周某会带至曲阳县*南环附近的*行自助网点,迫使周某会将自己*行卡内的12000元钱取出,后将周某会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2、2013年夏天,被告人侯某甲带领曲阳县*山镇*村马某岗到*市赌博,由侯某甲担保,马某岗向他人借款3万元,后无力偿还。同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侯某甲带领被告人侯某乙、侯某丙到曲阳县城*宾馆找到马某岗,向其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侯某甲对马某岗进行辱骂、殴打,被告人侯某乙用电棍击打马某岗,后三被告人驾车将马某岗带到曲阳县*河进行殴打,又将马某岗带至侯某甲家中,强行让马某岗写下欠条。次日下午4时许,在马某岗朋友的担保下,被告人侯某甲才放马某岗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四、敲诈勒索罪

2014年,被告人侯某甲在曲阳县*镇*村于某刚开设的麻将馆内推牌九时输了钱,便以于某刚麻将馆内骨牌有问题为由,强行向于某刚索要3万元钱,并扬言如于某刚不给钱,便将其带到曲阳县*河殴打。于某刚迫于无奈将3万元钱交给被告人侯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五、违法事实

1、2009年间,被告人侯某甲带曲阳县*乡*村杨某女到赌局上赌博,因杨某女无钱参赌,便向侯某甲借款2万元。因杨某女无力还款,2009年夏的一天,被告人侯某甲纠集被告人侯某丙驾车将侯某甲的岳父、岳母送至杨某女家吃住数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2、2013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侯某乙等人到曲阳县*镇原*会所向曲阳县*镇*村李某索要欠款,同李某及会所的保安发生冲突,侯某乙以自己和朋友被打为由,给被告人侯某丙打电话,让侯某丙组织人员到*会所。当日,被告人侯某丙纠集本村二十余人手持镐柄、驾驶铲车赶到会所门口,并指挥铲车将会所的门堵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3、2011年至2013年间,曲阳县*镇*村李某献和被告人侯某甲一起赌博时,欠下侯某甲的赌债无力偿还。因李某献和其妹夫茹某一起经营*村到县城的公交线路,为迫使李某献偿还赌债,2014年春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侯某甲纠集多人,将李某献正在运营的一辆公交车截住,后经人说和才让公交车开走。李某献为了偿还被告人侯某甲,无奈将公交车及线路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4、2014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侯某甲因曲阳县国土资源局*队扣留其非法采砂的铲车,纠集被告人侯某丙等人到原执法队副队长杨某亮和其妻张某铭在曲阳县*镇*对面开的*饺子馆内,打砸饺子馆内物品,并将杨某亮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乙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丙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 欣

    杨玉兰

    唐 飞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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