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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甲、侯某乙等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侯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03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镇**村,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村**村,现住址承德市双桥区**村**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件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8月16日)。

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13时许,在双滦区双塔山镇白庙子融媒体中心大楼工地,被告人侯某甲作为监工到三楼查看工程进展,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承包的吊顶工程将消防喷头包入吊顶里面,于是侯某甲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在此过程中,侯某甲便上前踹了王某某肚子一脚,之后双方相互厮打,被告人侯某乙(侯某甲侄子)闻讯赶到现场后,又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并将王某某按倒在地,同时侯某甲又上前踹了王某某两脚。在打架的过程中,王某某、侯某甲均受伤。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侯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经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甲右侧第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某、侯某甲影像学资料;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诊断证明、办案说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高某某、侯某丙的证言;

5鉴定意见: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光盘1张、侯某甲询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王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二人轻伤二级,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不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成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双滦区;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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