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章某检一部刑变诉〔2020〕3号
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破坏电力设备一案,本院以章某检一部刑诉〔2019〕943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章某检一部刑诉〔2019〕943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某乙伙同侯某甲,预谋盗窃章某区南涧溪村商业街西侧配电室内变压器(因拆迁已不再供电)中的铜芯,并由侯某乙准备了作案工具。当晚11时许,侯某乙驾驶鲁******轿车载侯某甲到达配电室附近,侯某乙用钢锯将门锁破坏后,二人进入配电室,由侯某甲卸螺丝,侯某乙剪电线、放变压器油,作案过程中被当地村民发现,二人逃跑。经章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人的破坏行为导致财物损失6818元。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章某检一部刑诉〔2019〕943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洪军
检察官助理:张 锦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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