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4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武邑县**乡**村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小区**-**-**室,农民工,无前科。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乙,曾用名侯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200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河北省武邑县**乡**村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小区**-**-**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侯某乙开车在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大街永利纯K歌厅门口与别人发生交通事故,于是便给被告人侯某甲打电话来帮忙处理交通事故。期间被害人孙某某坐车路过永利纯K门口,因汽车挡道挪车问题孙某某与侯某乙发生口角,侯某甲到场后,孙某某先用拳头打了侯某乙面部一拳,侯某甲看见自己儿子侯某乙被打,便用手推搡拉扯孙某某,侯某乙与孙某某用拳脚互相殴打,打架过程中,侯某甲扯拽孙某某致使其摔在地上,孙某某起身到一半时,侯某乙又上前将孙某某踹倒在地上,孙某某站起来后又继续跟侯某乙互相殴打,侯某甲依旧在旁边拉拽孙某某,使孙某某再次倒地。孙某某站起来后仍向侯某甲父子骂街,因此侯某甲便心生不满,踹了孙某某一脚,侯某乙看见后也上前踹了孙某某一脚,之后侯某甲用手将孙某某推倒在地,孙某某因倒地造成其右手受伤。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右腕部舟状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可星
检察官助理:万晓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现均住河北省衡水市**小区**-**-**室;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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