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侯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沙河**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东平县**物业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沙河**镇**村**号,现住东平县**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和武某某(已判决)等人在东平县小江南饭店内吃饭喝酒。23时许,被告人侯某甲因对饭店内服务态度不满,在得知不能使用微信支付用餐费用的情况下执意用微信支付,并与饭店内服务人员发生争吵,继而带领被告人侯某乙等人在未结账的情况下要离开,饭店老板李某某、服务人员孙某某等人对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等人进行劝说,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和武某某殴打李某某、孙某某。经鉴定,李某某头面部等损伤构成轻微伤,孙某某左手部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侯某甲于2020年4月7日到东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侯某乙于2020年3月24日到东平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12月18日,武某某和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某损失3000元。2020年6月16日,李某某、孙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及同案犯武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谅解书等书证;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伟
检察官助理:李雪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侯某甲1345548****;侯某乙1785385****。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