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同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19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委**号楼**单元**号,现住黄岛区**公寓**号楼**单元402户,个体。2019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任某某从张某某处接手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村南,**热电东侧的工业用地平整工程,至2016年底期间,任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地块上非法采石,因实施爆破多次被群众举报,其欲将该工程转让他人。2017年1月5日,被告人侯某某以200万元的价格从任某某处接手该平整工程包括任某某开采完的部分石头,因侯某某未足额支付转让费,任某某将留下的石头拉走销售。后被告人侯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牟取利益非法开采该地块内石头。2017年12月21日,侯某某因非法采矿被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2018年3、4月份,被告人侯某某继续非法采石并将开采的石头销售获利。2017年期间,侯某某以每方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将石子出售给孟某某、徐某某、丁某某、马某某等人共计6100余方,约168600元。经测绘,该地块土石挖方约为222058.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蕾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