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9********,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个体。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伙同杨某某等人合伙在平山县**乡**村段非法采挖险峪河河道内的鹅卵石并在**村村东**沟内使用机械加工石子。2018年9月份,杨某某等人退股后,侯某某委托杨某某处理**沟石子厂内的3000余吨石子,杨某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石子卖给同村王某某,并将10万元钱转交给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

2.​ 证人证言;

3.​ 书证;

4.​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住原籍;

      2.本案侦查卷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