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9********,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人,个体。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伙同杨某某等人合伙在平山县**乡**村段非法采挖险峪河河道内的鹅卵石并在**村村东**沟内使用机械加工石子。2018年9月份,杨某某等人退股后,侯某某委托杨某某处理**沟石子厂内的3000余吨石子,杨某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石子卖给同村王某某,并将10万元钱转交给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
2. 证人证言;
3. 书证;
4.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住原籍;
2.本案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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