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5日因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承接兰陵县**镇**村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一标段)的名义,在该村非法开采灰岩,经鉴定复垦共动用灰岩97789.6吨,被告人侯某某将其中30388.79吨灰岩外卖。经兰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开采石灰岩原矿为23元一吨,外卖灰岩价值共计698942.17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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