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三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村**屯)。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侯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谋利为目的,以60元每瓶的价格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然后通过发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推销,利用微信等方式联系买家,以每瓶人民币10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二维码扫码付款等方式收取货款。2019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栋**室扣押侯某某持有的一氧化二氮存储罐25个。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送检的气瓶中主要气体成分为一氧化二氮。
经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侯某某销售罐装一氧化二氮销售金额人民币88,404元,购进灌装一氧化二氮884罐,购进灌装一氧化二氮支付金额人民币53,040元,销售罐装一氧化二氮违法所得人民币35,364元。
经侦查,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笑气存储罐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账本照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尤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苏煜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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