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金桥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侯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发布收购香烟广告,收购香烟1400余条销售给山西省太原市的梁某某和郝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51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郝某某等六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收购香烟并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513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华
检察官助理:李聪怡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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