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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9时30分许,杞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杞县**乡**村巡逻检查时,发现被告人侯某某家西侧院墙旁种植多株罂粟苗,公安局民警当即控制现场,并通知村委干部及侯某某到场核实情况,经对现场罂粟清点共2441株罂粟幼苗。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程某甲、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兆伟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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