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7年8月初,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沟以探矿为由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树3株(未致死)。经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工程师鉴定:确认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沟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黄菠罗3株,影响其正常生长。同时在该地点修占林道面积为1175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黄某乙、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罗现场勘测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天英
    徐  祯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先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