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8********,汉族,大学文化,**电视台编导,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上。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从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球蟒一条,并放置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巷**号的家中饲养。2019年6月26日,民警将被告人侯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上述一条球蟒。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球蟒系有鳞目蟒科蟒属球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条。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收购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聪
检察官助理:杨沁怡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扣押在案物品依法应予追缴;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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