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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8********,汉族,大学文化,**电视台编导,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住址:同上。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从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球蟒一条,并放置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号的家中饲养。2019年6月26日,民警将被告人侯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上述一条球蟒。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球蟒系有鳞目蟒科蟒属球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条。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收购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沁怡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扣押在案物品依法应予追缴;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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