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现住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下坪镇南昆山**村。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同年12月3日、自2020年1月3日至同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侯某某驾车来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鸟批发市场从向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竹鼠时,以1500元的价格从向某某手中购得一只脱毛、去内脏的猫头鹰死体。当天晚上,侯某某将其带回家中煲汤食用。
同年5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经电话联系向某某后,约定其以1700元的价格向向某某收购一只猫头鹰死体。当天晚上,向某某驾车来到侯某某所在的惠州市龙门县下坪镇南昆山下坪村,以1700元的价格将一只脱毛、去内脏的猫头鹰出售给侯某某,侯某某后以2200元的价格将该猫头鹰转售给一中年妇女。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侯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手机通话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二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回平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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