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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号,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广场**-**。2006年11月27日,因犯贪污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唐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19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唐山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犯罪嫌疑人金长庚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6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6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唐山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被告人侯某某在海南省境内以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收购玳瑁标本一个,并摆放于唐山市路北区**广场**-****店铺。经鉴定,该玳瑁标本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制品。

2、2012年,被告人侯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古玩市场以1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收购疑似虎爪一袋(24个),并于2013年联系金某某(另案处理)对部分虎爪进行加工。经鉴定,其中20个虎爪及虎爪制品的DNA保守片段序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虎所有。

3、2014年,被告人侯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文玩地摊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收购疑似象牙吊坠一件。经鉴定,该吊坠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象牙材质,重27.7768克。

4、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侯某某通过微信以每只2700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收购疑似象牙制品手镯2只。经鉴定,其中一只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象牙材质制品,重19.8182克。

5、2019年5月15日,唐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员在唐山市路北区**广场**-****查获被告人侯某某用于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除包括上述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外,还查获象牙1根及象牙制品2件,盔犀鸟制品6件。经鉴定,上述象牙、象牙制品、盔犀鸟制品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制品。

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收购及用于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合计189621.2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等物证;

2、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等人

的证言;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部分犯罪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巍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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