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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1时1分许,淅川县上集派出所接杜某某举报,称淅川县侯某某在灌河流域李家营村段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经查:被告人侯某某2019年5月10日下午在灌河流域淅川县上集镇李家营村段水域使用地笼逮鱼。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属于禁渔期,上集镇李家营村下岗段河流上集贾沟码头以上灌河干流水域属于常年禁渔区,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地笼属于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扣押物品清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4、禁渔通告、水域证明;5、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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