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5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的住处门外,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两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两颗麻古,民警同时在其卧室查获五小包冰毒和三小包麻古。经鉴定、称重,查获的毒品均系甲基苯丙胺,净重45.55克。
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5.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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