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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学院**院**,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侯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侯某某通过汪某某(另案处理)从陆某某(另案处理)、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4支仿真枪,并将其中1支转赠其朋友吉某某。后被告人侯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学院等地非法持有上述枪支。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持有的3支仿真枪和吉某某持有的1支仿真枪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二、被告人侯某某通过他人使用其本人照片伪造名叫“何军”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并在**园取仿真枪时使用。经鉴定,该居民身份证制证材料系伪造。

三、2015年被告人侯某某通过他人使用其姓名和照片伪造一本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警官证和一本“91329部队司令部”军官证。经鉴定,上述警官证和军官证系伪造。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身份证、警官证、军官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转****;3.证人证言:汪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伪造警官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陈炜

代理检察员:韩志泰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127****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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